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经营**,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2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6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杰、宗晓锋,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10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在其丈夫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开设的西岗区泰风格斗健身俱乐部(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康平街1号)楼上经营**馆,期间向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收取每人次100元的服务费(包含茶水、饮料及餐费),并为打麻将的人员通过分发筹码的方式提供结算服务。高某某偶尔会在麻将局缺人时凑局,但未参与经营。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该**馆采取取缔措施,现场查获十名参与打麻将的人员,并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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