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镇**社区,住和龙市**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和前夫王某某于2020年4月2日在和龙市人民法院离婚。2020年4月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为取走自己的物品,未经王某某同意,进入和龙市**镇**村曾经两人共同居住的家中,取走自己和儿子的相关证件以及一卷塑料布、一卷苫布和一条黄狗。经鉴定,上述物品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43.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离婚六天后进入王某某家的目的是为了取走自己的物品,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也没有要侵犯他人隐私权和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的意图,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王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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