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8********,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经商,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4月27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作为平顶山万里亿众运输有限公司汝州市四车队安全负责人,对挂靠该公司豫D****号牵引车、豫D****半挂车的驾驶员连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连盼峰于2017年4月15日17时许驾驶豫D****号牵引车、豫****半挂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违反《安全生产法》,但与重大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某作不起诉处理。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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