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811974********,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六道沟镇,现住:临江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8月26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各)15日。
白山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吉林省林业厅在林地变化图班核查时发现位于六道沟镇火绒沟村东岗的国有林地内有人工种植的五味子。经侦查系临江市居民魏某某将此国有林地开垦,并于2014年在国有林地内种植五味子,占用国有林地面积21.6亩,林地内原有植被被破坏。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魏某某于2004年5月份从六道沟镇火绒沟村承包了83区7班面积3.7公顷的集体林地(火绒沟村东岗)。魏某某承包地块,分南北两块相连,北面地块是村里“胡某某”以前耕种的耕地约20亩,2000年左右撂荒,南面是灌木林。南面地块1.7公顷于2004年批复种参,2010年起参后种植红松,北面地块2公顷魏某某2004年承包后清了棵子和杂草,种植红松。2014年魏某某把这3.7公顷的地块内都种植上五味子,与原有红松套栽。临江市林业局林地权属勘查书证明魏某某涉案五味子基地面积51.6亩。该地内含火绒沟村30亩集体农田,自南向北切割30亩划归火绒沟村集体,北部21.6亩,权属划为国有。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书和勘查笔录认定结论为:该林地坐落在六道沟林场施业区83、84林班21、5小班,林地权属国有,林木权属个人,面积21.6亩,现地所造林木被保留,原有植被被破坏,破坏后栽植五味子经济树木与原有红松套栽,林地用途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没有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二次退补后,鉴定人再次出具认定结论为:该林地坐落在六道沟国营林场施业区2009年版林相图83林班21小班、84林班5小班内,面积21.6亩,林地权属为国有,林木权属为个人,现地当事人所造林木被保留,原有天然萌生灌木林及草本植物被当事人割灌除草清除,清除后起垄栽植五味子经济树木与原有保存红松套栽,林地用途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没有造成林地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破坏程度较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关于使用集体灌木林地栽种人参的批复临林发[2004]94号、占用林地栽种人参申请书、申报参业用地现地核查意见书、临江市六道沟镇火绒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99版参地位置图、林地承包协议书、集体、团体、个人林木、林地资源核查登记表2份、六道沟国营林场经营范围图、第(84)(83)林班调查簿、临六林字[2018]18号关于六道沟林场与六道沟林业站地块存在林权争议认定的指示、魏某某林地位置图、临江市林业局林地权属勘查书、关于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答复、六道沟国营林场的情况说明及1990版林权图、地块认定书、第(84)林班调查簿、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
2.证人魏某甲、谢某某、刘某某、潘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书、鉴定人再次出具的认定结论。
4.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主观上不明知北面涉案地块为林地,客观上虽然具有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但没有达到“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程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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