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麻**,男,汉族,1993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41993020*****,高中毕业,经商,住镇平县城关镇锦汇广场锦汇苑小区二单元11楼西户。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41988041*****,大专毕业,经商,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侯**,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41988090*****,大专毕业,经商,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杨**、候羽中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麻**、杨**、侯**与张良等人在镇平县城关镇侯集路口“老王夜市”吃饭时,与夜市摊对面“老兵驿站”同在吃饭的冯*、刘**等人相遇,后刘**因与张*有矛盾引起辱骂,经双方劝开。张*离开后,冯*向麻**索要张*手机号码,因麻**不给,双方再次引发争执,冯*等人驾车将麻**等人乘坐的车辆堵住,后双方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杨**唇部、侯**眼部被冯*方打伤;冯帅眼部被麻**方打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侯**、冯*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杨**、候羽中有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的行为,但未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杨**、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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