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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黄凌)(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当日黄某甲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甲等人想承包**有限公司的原材料运输工程,在没有得到公司答复的情况下,2013年12月20日黄某甲和黄某乙到石城县**有限公司,将该厂的电闸关掉,导致工厂停产。石城县公安局**派出所对黄某甲、黄某乙处予行政处罚。

2014年2月至4月,黄某甲以镇政府曾答优先照顾村民就业、要求参与页岩等运输为由,四次拦停陈某甲为石城**有限公司运输页岩的车队,分别如下:一、2014年2月一天,黄某甲将一辆白色江铃全顺汽车停放在石城**有限公司门口,拦停了陈某甲运输页岩的货车,告诉货车司机在其与**公司谈好承包运输一事之前,不准再来运输页岩。二、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黄某甲将一辆白色江铃全顺汽车停在石城**有限公司门口,阻碍运输页岩的车辆通行。约一小时后陈某乙报了警,民警到现场后劝离了黄某甲。三、2014年3月底的一天,黄某甲将摩托车停在**厂门口,后走到**场附近拦停了运输页岩的货车,约半小时后**村干部和**厂领导到现场作工作,又约半小时后,黄某甲离开现场。四、2014年4月3日,黄某甲将一辆全顺汽车停放在**厂内料场门口,导致运输页岩的车队无法正常进出。后陈某乙来到现场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黄某甲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黄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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