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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黄声高过失致人死亡)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3**,汉族,文盲,务农,住邵武市**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邵武市****号院内捡废品时,与租住在该处的被害人傅某某(19****月出生)因废品问题发生争执,傅某某抓住黄某某的拐杖并持晾衣竹杆(有叉、铎利)殴打黄某某的脸部致其出血,黄某某随即抓住被害人的衣领,并与傅某某争夺拐杖,后经他人劝阻遂放开傅某某,傅某某即仰面倒地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傅某某系原发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生前纠纷过程中的轻微外伤、情绪激动等可为冠心病死亡的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拐杖一根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残疾证、协议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傅某甲、黄某某、黄某甲、傅某乙等人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傅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傅某某先上前抓住其拐杖并使用晾衣杆实施打击的情况下,抓住被害人的衣领相互拉扯、推搡,该行为属于一般的生活意义上的民事争执行为,黄某某并不具备伤害傅某某的主观故意。后经旁人劝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放开傅某某,傅某某随即仰面倒地死亡,结合在案证据和法医鉴定,亦排除了外力伤害造成傅某某心脏病发作的可能。黄某某与傅某某的争执虽然可能属于傅某某心脏病发作的一个诱因,但从双方互不相识的关系和发生纠纷时傅某某主动殴打他人的精神状态来看,黄某某不能事先预见傅某某患有严重心脏疾病,也没有预料到发生争执可能诱发傅某某心脏病发作,黄某某对自己与傅某某争吵而引发对方死亡后果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因此,被害人傅某某的死亡是由于意外因素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一根拐杖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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