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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黄峰)(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街道**组。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5月18日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5日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澧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5日、2019年3月4至2019年3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请张伟等人在澧县浦金广场茉莉花酒店KTV唱歌。期间,张伟与史波(均已判刑)在KTV为女服务员的事发生争执。为帮助张伟,郭不俗及同伙李承科等人持杀猪刀、匕首助势,欲砍人被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KTV工作人员制止,后又继续持刀在现场闹事;曹毅及同伙毛亮在现场吵闹,对史波、郑路路推搡,随后曹毅又拿出匕首在人群中随意乱挥,要求史波给张伟面子、向张伟道歉;王元等人脚踢史波。混乱中,史波被刺伤手指等处。后KTV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后散开,但张伟等人仍要求史波及郑路路道歉。后史波以喊郑路路为由离开酒店。

本院认为,黄某甲没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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