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1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珠海市人社局提供了伪造的**电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工资支付等材料,取得了《劳动关系审查意见书》后,补缴了175个月的社保费,并于2016年10月开始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截止2017年4月已领取养老金人民币7699.7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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