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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0614,汉族,云南省沾益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份,苏某甲(在逃)组织苏某乙(已起诉)、胡某甲(已起诉)等人在缅甸佤邦勐波“***”赌场,利用网络聊天软件添加他人为好友的方式,诱使中国大陆境内人员进入“****”等平台进行理财、赌博,2019年4月份,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52532.2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下旬加入了该诈骗团伙,成为诱使他人进入诈骗平台聊天的聊手,一个星期左右后(2019年3月底)黄某某主动离开了该诈骗团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同案犯胡某甲、孟某某、胡某乙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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