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绰号*头,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7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住横峰县**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9月27日8时许,横峰县公安局民警叶某某与吴某甲在横峰县电信局门口发生交通事故,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吴某甲当场叫来当时在该处公交车上的胡某某(外号“*子”,已殁)帮忙,胡某某叫来李某某,李某某因认识错误,持铁锤追赶吴某甲,吴某甲朝粮食局大厦方向逃跑,叶某甲便到旁边拨打110后返回现场。几分钟后,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其中有人持刀),叶某某见状便躲进路过该处的铺前派出所的警车中,随之警车被围住,警车后门玻璃被砸碎,警车中的叶某某被人持刀刺伤。经鉴定,叶某某的伤势为重伤甲级。
公安机关指控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黄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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