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黄*,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6月6日;2018年6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到桐柏县淮源府邸小区看房子,在该小区一栋居民楼下车位后面发现四盆盆景,遂起意想占为己有;当日晚22时许,黄*伙同张*骑自己的电动车窜至该小区,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这四盆盆景分两次运至小区外,后黄*将其中三盆盆景用电动车带回自己家中,张*将另外一盆盆景用电动车带回自己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张*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陈述;
3、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盗物品无市场价值标准,价格评估机构无法进行价值认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仅有被害人陈述证实,被不起诉人黄*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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