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3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11日,袁某某被炒外汇类网络诈骗。其中5万元经多级转帐流入临汾市尧都区卓琳家用电器店,卓琳家用电器店账号在火币网买卖虚拟货币,总计与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交易386199元。另5万元经多级转帐流入黄某某,黄某某在火币网买卖虚拟货币,总计与黄某某支付宝账户交易54756.0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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