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曾用名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2********,苗族,大专文化,务工,现住贵州省兴仁市**办事处**路12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从兴仁市**宿舍沿**南路往**都会方向行驶,22时05分许,行驶到兴仁市**大道与**街路口20米(小地名:**酒店门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侯某某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经过;2.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目前国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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