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现住闻喜县桐城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区新发地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于2018年10月1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杨某、孙某分别委托景王平为二人子女杨某甲、孙某甲安排工作,景某找被不起诉李某帮忙,李某以其能为杨某甲、孙某甲安排北京**银行工作为由,向景某要37000元。李某在运城市**楼的一个办公室内将21500元现金交给惠某,用于给杨某甲、孙某甲安排北京**银行的工作。后惠某的****培训机构未能为杨某甲、孙某甲安排工作,且惠某未将21500元退给李某。2018年1月,李某通过在北京工作的徐某、董某联系到北京另外两家劳务派遣公司,二公司能够将杨某甲、孙某甲劳务派遣至北京**银行参加工作,李某向董某的中国**银行账户中转入8500元钱,向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转入7000元。2018年1月8日,景某带着孙某甲及其家人到北京**银行参加面试时发现,李某安排的并不是北京**银行的正式工作,而是北京**银行客服承包给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临时工作。景某要求李某退还37000元钱,李某以杨某甲、孙某甲自愿放弃北京**银行的面试为由,拒不退还。
2018年11月9日,李某家属将21500元退还给景某,景某予以谅解。董某、徐某已分别将8500元、7000元退还给景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景某亦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因此李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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