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7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某镇某村某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5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惠家村安陵路口卖完羊奶,途径被害人邹某某经营的某商店门口时,发现该商店卷闸门未关,随后进入,从柜台抽屉内盗窃现金共计2305元。将钱拿在手中,准备离开商店时,店主邹某某回到店内,郑某某被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上述行为属盗窃未遂,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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