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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镇**村**组**,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5月20日被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2016年3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姜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前阳油库及盘锦等地购进柴油及燃料油后用于贩卖获利,至案发时共计销售成品油90779.5升,其中柴油71209升,燃料油19570升,获利26337.6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经营柴油、燃料油的行为不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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