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号院**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世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尹某某、罗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到北京为二人进行医疗美容服务,同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到北京市西城区成铭大厦B座10楼为罗某和尹某某注射医疗美容针剂,获利27600元。经西城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认定其注射针剂中Botulax®100属于药品,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该药品中含有A型肉毒毒素。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关于Botulax®100定性问题的函、涉案物品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罗某、尹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对外销售的药品经检定含有A型肉毒毒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不属于假药。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未移送本院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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