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5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有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犯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商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吴某某、刘某某夫妇家中查获罂粟干果和种子一塑料袋,经过称重该塑料袋内罂粟种子重量为86.74克。经查:吴某某知道刘某某种植和收藏罂粟种籽,在其妻子刘某某种植罂粟时帮助浇水,但其未参与收获和储存,该86.74克罂粟种子系刘某某持有。经商城县林业局科学研究所认定:该86.74克罂粟种籽均为未经灭活的罂粟种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但没有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其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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