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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苏**,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于2020年7月29日晚,在安溪县**乡**村**号家里,私自将其母詹**的民生银行储蓄卡拿走后,于次日上午交给黄**刷卡套现260087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于同年9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款项均已退还被害人詹**得谅解。

本院认为,苏**盗窃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苏**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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