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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王*阳,男,汉族,19**年1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80********,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前科,安阳县*局中级经济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路62号院2号楼6号,住河南省安阳市***大道**家属院2号楼2单元4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梁*平因主张其母亲程*英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的房产权利,2015年多次到程*英的住处滋事吵闹。梁*平姐姐梁*华、哥哥梁*国已于2015年4月8日放弃对三人父亲遗产继承的权利,梁*平仍要求程*英搬离房屋,将房产过户给其。2018年4月24日,程*英以房产分割为诉求,将梁*华、梁*国、梁*平三人起诉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该房产与犯罪嫌疑人王*阳无牵连。2018年11月4日17时许,被害人梁*平以找其姐姐梁*华商量房子问题为由,酒后到犯罪嫌疑人王*阳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大道*院2号楼2单元4层西户的家中滋事,王*阳听到敲门声将房门打开,被害人梁*平即用脚踹王*阳的腹部致王*阳躺倒地上,梁*平骑在王*阳的身上继续对王*阳进行击打,王*阳为阻止梁*平的继续击打,从倒地处的茶几下摸出橡胶棍击打梁*平的身体,至梁*平受伤。梁*平起身后,王*阳未继续对梁*平追赶和击打,且在梁*平离开后拨打报警电话。后被害人梁*平也在找到其女儿后报警。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梁*平右侧尺骨茎突及桡骨远端多发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躯干软组织损伤及腕骨骨折构成轻微伤。王*阳右足足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双方于2018年11月2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王*阳于2018年11月24日到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王*阳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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