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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现住山西省闻喜县**乡**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下午6时许,侯村乡吕上窑村巨磊石材厂管理人员曾某根在维修该厂仓库房顶时,不慎踩空石棉瓦从房顶摔下当场昏迷,**厂**厂**董守成等人开车将曾伙根送往五四一医院进行抢救,到达五四一医院时该曾已死亡。2019年5月20日,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伙根的死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2019年5月21日董某甲父亲董某逢与死者曾某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曾某根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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