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1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家住浮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德兴市交通运输局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赣******江淮牌小型客车从事客运业务。同日,该局依法决定暂扣涉案车辆,保存在德兴市交通运输局大院内,并用卡钳锁将该车左前轮锁住。
同年5月6日3时许,王某某来到德兴市交通运输局大院内,私自使用千斤顶、扳手将涉案车辆左前轮胎拆下,换上备胎后将车开回浮梁县家中。次日,王某某将轮胎锁卸下后通过快递邮寄回给德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倪某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56815元。
2020年5月6日,德兴市交通运输局发现车辆不见,遂向德兴市公安局报案。同年5月9日,王某某驾驶涉案车辆主动到德兴市公安局银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私自开回车辆的经过。同年5月13日,德兴市交通运输局对王某某非法营运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千斤顶、扳手,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德兴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材料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快递单等书证;
3.被害单位执法人员倪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私自开回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行政处罚,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虽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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