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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0417,汉族,初中,无业,无无,住沈阳市大东区**路**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2019年3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2月末至3月初,**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某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非法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83条。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孙雷,男性,1990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9009250417,汉族,初中,无业,无无,住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42-2号1-6-1(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2019年3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雷于2019年2月末至3月初,作为顺丰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肖汉雄(另案处理)提供非法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83条。

本院认为,孙雷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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