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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273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住新民市**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7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8时20分许,在辽宁省新民市大民屯派出所二楼办公室,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了解其之前报案的案件进展情况时,与现任大民屯派出所所长吕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互相辱骂,姜某某称自己已喝老鼠药,并对吕某某进行殴打,后姜某某被民警殴打。

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姜某某的上述行为,并没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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