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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王某某两家系近邻,素有积怨,经西大营子镇北山村村委会调解未果,辛某某(梁某乙妻子)曾多次因为王某某辱骂梁家人而打110电话报警求助。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在朝阳市龙城区****镇**村郭某家门前,王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吉普车挡在梁某甲驾驶的拉牛货车前,拦截梁某甲汽车,辱骂、挑衅梁某甲,梁某甲未予理睬,王某某驾车离开。王某某回家取出斧子,看见刚刚闻讯赶回来的梁某乙、辛某某夫妇,便直奔梁某乙并喊“你过来,我劈死你”,王某某持斧子抡向梁志久,两次都被梁某乙躲开后,王某某持斧追赶梁某乙时,梁某甲向王某某仍砖头阻挡,造成其头部出血。后王某某返回家中扔掉斧子,又返回到案发现场再次向梁家人冲去,其父王某、村民张某等人劝阻无效。王某某继续冲向梁家父子,梁家父子退至辛某家门口附近时,梁某乙捡起一根木棍并打在王某某头部、腿部及身体,致其受伤倒地。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头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胫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一级;肋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肘部及左手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微伤。

王某某持斧子抡向梁志久,属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梁某乙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当中,梁某甲为使其父亲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扔砖头阻挡,打中王某某头部,造成轻伤后果,符合防卫需要,属正当防卫。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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