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扶余市**镇**园。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该案于2020年2月2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该案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该案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7日16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其继子李某甲(已起诉)与陈某甲父亲陈某某发生口角,因担心李某甲与陈某甲发生殴斗遂先后打电话给王某乙(已起诉)、李某乙,请求二人在中间予以调和防止发生殴斗,后王某乙赶到案发现场参与殴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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