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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丰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住**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5日本院以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不起诉人于2021年1月30日突发疾病死亡,2021年2月2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将本案退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李某某在魏某某的带领下到四川省成都市注册4家公司及办理3个相应对公账户,分别是成都**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对公账户“中国**银行160364609”、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及对公账户“中国**银行160296933”、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对公账户“中国**银行160292801”,获利3200元。另李某某在王某某(已判决)注册3家公司担任监事,分别是成都**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国民生银行160335351”)、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25日李某某突发疾病被送往永丰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治疗,1月30日10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企业信息查询单、企业营业执照、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录音录像内容确认书、对公客户补充信息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因病死亡救助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魏某某、王某某、方某某、李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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