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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住湖南省南平市延平区**乡**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教育局小学生营养餐供应项目为由,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以上饶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虚假合同,并以项目运营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收取52500元;2018年3月26日,以上饶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虚假合同,并以项目运营为由向被害人徐某某收取146700元;2018年1月,以上饶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郭某某签订虚假合同,并以项目运营为由向被害人郭某某收取42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2020年10月4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脑溢血在衢州市柯城区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已扣押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人民币十万元,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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