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公诉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 1971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某某小区。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7月1日、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潘某甲为兄弟关系。潘某甲与徐某某存在债务纠纷。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徐某某乘坐三轮出租车行至汶上县城**路时被潘某某发现,潘某某电话告知潘某甲,潘某甲驾驶面包车在汶上县**小区附近将徐某某乘坐的三轮车截停后将其带走并扣留三十余小时。
2015年12月1日,潘某甲联系徐某某、雷某某到**家中商议还款事宜,潘某甲要求徐某某立刻款。徐某某无力偿还,潘某甲对徐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威胁,潘某甲电话通知潘某某到其住处,帮其寻找雷某某的轿车,潘某某未能找到车辆,潘某甲等人找到并强行扣押了雷某某的本田雅阁轿车。
2018年8月8日,潘某乙妻子张某某与潘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汶上县**乡**所南两层共六间的饭店门面房转让给潘某甲折抵债务。2018年8月12日晚,潘某甲因其与潘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将张某某、潘某赶出后将饭店门面房占有。潘某甲将饭店占有后,张某某提出要将饭店内物品带走,潘某甲拒不归还。后潘某甲让潘某某等人将饭店中酒水、空调、桌椅家具等物品拉走、变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告知潘某甲、徐某某的行踪、帮潘某甲找车、搬家具等物品,但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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