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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泗水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期间,因据以定罪的重要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鲁H*****轻型厢式货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泗水县交警大队车管所路口处(254公里),与前方顺行左拐弯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姜某某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泗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姜某某无责任。在法庭审理期间,泗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某、姜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不符合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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