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00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镇**街**街**组,现住花垣县**镇**村**路**汽修。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3日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13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龙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县**酒吧消费。当时,李某甲坐在酒吧卡座上喝酒,龙某甲因醉酒在卡座的沙发上睡觉,曾某某和其他朋友喝酒,田某某、李某乙则在酒吧舞台跳舞,田某某在跳舞时与人发生冲突,相互推搡、掐脖子,李某乙看到后冲过去帮田某某推搡对方,后被保安劝开。田某某、李某乙被劝开后心里不服,遂返回卡座找李某甲,田某某跟李某甲讲被人打了,李某甲听到后从卡座上拿了一个啤酒瓶,与田某某、李某乙返回酒吧舞台,在酒吧舞台,李某甲拿啤酒瓶打了在场的无辜人员杨某某头部,接着又拿破碎的啤酒瓶将杨某某胸部刺伤,后被保安劝开。劝开后,田某某、李某甲回到卡座,李某乙到酒吧厕所给曾某某打电话讲打架了,叫其到厕所来找李某乙。杨某某被打伤后带保安来指认李某甲,并用烟灰缸打了李某甲头部一下,保安看到后将杨某某拉开送往医院治疗,此时田某某将龙某甲叫醒与李某甲一起三人追了出去。曾某某到厕所找到李某乙后,二人回到酒吧内没有看到李某甲等人,于是到处找李某甲等人,后在酒吧外找到李某甲、田某某、龙某甲。在酒吧外,李某甲、田某某、龙某甲、曾某某、李某乙认为是龙某乙打的李某甲,于是龙某甲上前将龙某乙摔倒在地,田某某、曾某某持啤酒瓶殴打龙某乙,李某乙也对龙某乙拳打脚踢,之后被人劝开。田某某、曾某某、龙某甲、李某乙、李某甲被劝开后回**县**大酒店,因李某甲的衣服还放在酒吧内,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等人返回酒吧取衣服。在酒吧外,李某甲、李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田某某看见李某甲、李某乙被抓后主动到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龙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家属已赔偿杨某某、龙某乙的损失,并取得两人的谅解。
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在酒吧舞台打伤杨某某时,曾某某在酒吧内和朋友喝酒没有参与,其对杨某某的伤害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后李某乙打其电话告知打架了其才知晓,并在酒吧外与田某某等人殴打龙某乙,至龙某乙轻微伤,其对龙某乙的伤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寻衅滋事行为只造成一人轻微伤,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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