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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连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决定人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88********,满族,初中文化,系群众,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淼,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18年初至2019年6月间,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园**号楼**单元**室,利用 QQ群“葫芦岛温馨驿站”的群主身份,在该群发布卖淫嫖娼信息的同时,为非法行为提供便利,该群共有群成员400余人。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案中,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卖淫违法信息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员额检察员:张亦鸥

检察官助理:齐 晨

2019年11 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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