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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小区**楼**室。因涉嫌盗窃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来到东港市长山镇海防路69公里处虾池旁边的看护房,准备找人索要欠款。张某甲发现看护房内没人,便将屋内4个柴油壶(30升),2个15公斤液化气罐,5个塑料凳子,2个铁锅装到车上拉走。经东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甲进入他人看护房是为索要欠款,并不具备入户盗窃的非法性;经东港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定(2020)11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财物价格人民币57.00元,未到达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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