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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铅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51********,汉族,文盲,家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乡**村**组,现住铅山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铅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4日大概凌晨4点钟,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到上饶市铅山县**镇**段盗窃报废的大车配件(悬挂和零件),三人在运输工段盗窃了一个大车悬挂和零碎的汽车配件,陈某某将赃物拉至废品回收站卖掉,获得赃款240元,陈某某分得100元钱,朱某某、郑某某各分得70元。

2、2018年7月16日大概凌晨4点钟,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陈某某、郑某某到采矿场运输工段盗窃报废的大车配件(悬挂和零件),三人在运输工段盗窃了一个大车悬挂和零碎的汽车配件,陈某某将赃物拉至废品回收站卖掉,获得赃款280元,陈某某分得110元钱,朱某某、郑某某各分得85元。

3、2018年7月19日大概凌晨4点钟,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陈某某、郑某某到采矿场运输工段盗窃了一个大车悬挂,到穿炮工段盗窃了一个牙轮钻头,陈某某开三轮车将牙轮钻头和大车悬挂拉至废品回收站卖掉,获得赃款380元,陈某某分得150元钱,朱某某、郑某某各分得115元。

4、2018年7月20日大概凌晨4点钟,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陈某某、郑某某到采矿场穿炮工段盗窃了一个牙轮钻头,到运输工段盗窃了一个大车悬挂,陈某某开三轮车将牙轮钻头和大车悬挂拉至永平桥头废品回收站卖掉,获得赃款365元,陈某某分得145元钱,朱某某、郑某某各分得110元。

5、2018年7月23日大概凌晨4点钟,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陈某某、郑某某到采矿场穿炮工段盗窃了一个牙轮钻头,到运输工段盗窃了一个大车悬挂,陈某某开三轮车将牙轮钻头和大车悬挂拉至废品回收站卖掉,获得赃款340元,陈某某分得140元钱,朱某某、郑某某各分得100元。

2018年9月7日,经铅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57元。

2018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6月17日,朱某某因癌症晚期死亡。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在本院审查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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