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200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至7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大学毕业实习到王某某和范某某共同经营的**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企业财务报表、统计、税务记账等项工作。在工作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观上并不知晓被告人王某某和范某某从事侵犯公民信息、贩卖企业营业执照等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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