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图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71********,汉族,专科毕业,原**建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小区**栋**楼西。现住:新疆喀什市**,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图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图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不起诉人廖某系**建材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全盘工作,通过伪造土地使用证、资信证明,获取国家技改扶持资金100万元部归其公司所有。后因克州鑫特铸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停产,无法提供技改项目原料供应,**建材有限公司便将100万元资金用于其他生产线。2019年9月,**建材有限公司在对公司往年账目及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假证,便联系原公司**廖某进行核实。2019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廖某至阿图什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未规定单位犯诈骗罪,根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具有申报技术升级改造资金的资格;申报项目的技改资金获批后未实施,是由于**铸造公司未能提供60万吨矿渣所致,属于客观原因;**建材有限公司虽将100万元技改扶持资金用于其他生产项目生产经营,但并未采取欺骗手段将100万元技改扶持资金予以隐瞒、侵吞,且在**公司自己进行账务审查时主动发现,及时联系负责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将100万元技改资金上缴;土地证使用证、资信证明是获取国家技改扶持资金多项必要条件之一,并不是唯一条件。国家发放技改扶持资金目的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虽然被不起诉人廖某伪造证件,但未使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
本院认为,**建材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央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物管理暂行办法》专款专用的违规行为,但不应将此行为认定为非法占有技改扶持资金的诈骗行为。故**建材有限公司,不构成诈骗罪。廖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不起诉。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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