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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曾用名张**,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05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榆林市吴堡县,现住吴堡县****家属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2日被吴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从2012年至案发管理吴堡县宋家川镇街道办******小区物业。期间,2015年、2018年与小区业主因收取水电费等问题,所在社区及相关部门曾两次召开专题协调会。2018年被不起诉人张**收取该小区物业费约26000元,未给小区提供打扫卫生服务。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共收**小区住户电费43628.7元,只给吴堡县电力局交电费5300多元,致使该小区拖欠电力局42490.22元。2019年4月9日因拖欠电费,电力局对该小区停止供电,引发居民上访。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拖欠电力局的电费经调解现已全部补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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