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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木)(公开版)_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2********,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印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曾某某(实习律师),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因要回**县**镇**村老家看望小孩,由于杨某某无驾驶证,施某某安排刘某某驾驶施某某租赁的车牌号为贵DE****的奥迪轿车送杨某某及其妻子回家。刘某某驾驶该车从铜仁行驶至印江县高速路出口处时,杨某某称印江县城至刀坝的路段熟悉,主动要求驾驶车辆,刘某某遂让杨某某驾驶,自己坐到副驾驶位置。当日22时30分,杨某某又驾驶该车载着刘某某、李某某从刀坝返回铜仁,行驶至印沿线2KM+950M(印江县**街道**地段)处时,由于车速过快,该车前保险杠撞到了道路左侧边缘的桥墩子上,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杨某某无驾驶证,杨某某和刘某某将事故现场伪造成由刘某某驾驶,并由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和报保险。印江县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3月1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当事人刘某某负责承担。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公司经过调查,认为刘某某、杨某某隐瞒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真相,涉嫌保险诈骗,于2019年5月29日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并确认车辆受损为人民币224990.06元。2019年8月23日,被保险人刘某某因本次事故顶包主动放弃了索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向保险公司报保险,因保险公司及时揭穿骗保行为,未实际骗取到保险金,其行为性质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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