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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6********,布依族,大学本科,**经营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路**巷**号,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1时42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贵J****0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贵罗线219公里800米处,被执勤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民警将卢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于次日将血样送至贵州中一司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84.5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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