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5********,汉族,小学,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车架号后五位数:51699)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边阳镇交警中队询问车辆违停一事,值班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民警随即对史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将史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院抽取血样,于5月28日将血样送至贵州中一司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06mg/100ml。
本院认为,史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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