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策检刑不诉〔2023〕5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9********、*族,初中文化、昆玉市**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籍贯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路**家属院**号,无前科。因涉嫌销售伪劣化肥罪,于2022年12月16日被策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策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化肥罪,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22年4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将滴灌二铵、硫酸钾共计70吨出售给种植户吕某某(首付100000元),吕某某对1300亩棉花地使用滴灌二铵、硫酸钾施肥后棉花长势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并对滴灌二铵、硫酸钾检验,结果为伪劣化肥。经自治区**研究所两次对滴灌二铵、硫酸钾进行鉴定,一次鉴定结果均不符合Q/510682JYF009-2019、GB/T20406—2017的标准规定。一次检测所有项目均为合格。经河南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滴灌二铵、硫酸钾进行鉴定,检验报告NO:F202206288和NO:F202206289均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河南省**技术有限公司对滴灌二铵、硫酸钾进行鉴定,鉴定结果Q/510682JYF009-2019、Q/632801JTX001-2019符合标准规定。叶某某属于销售伪劣化肥,涉嫌销售伪劣化肥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吕某某对河南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的异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物证;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师**有限责任公司进购滴灌二铵5900元/吨,硫酸钾5400元/吨。2022年4月,叶某某将滴灌二铵6500元/吨,硫酸钾5800元/吨共计70吨出售给种植户吕某某。2022年4月至6月期间,吕某某向其棉花地进行滴灌二铵、硫酸钾施肥后,发现棉花长势未达到预期效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委托河南省**技术有限公司对滴灌二铵、硫酸钾进行鉴定,鉴定结果Q/510682JYF009-2019、Q/632801JTX001-2019符合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等;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将滴灌二铵、硫酸钾化肥以市场价格向吕某某出售,吕某某将该化肥用于棉花生产,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且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滴灌二铵、硫酸钾均符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决定对叶某某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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