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住安顺市平坝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GH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顺市平坝区***方向往**村方向行驶至乐平线1公里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4月14日鉴定,周某某血液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8.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 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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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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