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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周光寅)(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安顺市平坝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GH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顺市平坝区***方向往**村方向行驶至乐平线1公里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4月14日鉴定,周某某血液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8.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 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此页无正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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