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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姚有志)(公开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现系兴仁县**乡**煤矿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家住佳木斯市桦南县**组**号。现住兴仁县**乡**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12222****。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贵州省兴仁县**煤矿是2013年10月10经过批准的煤矿企业,年产30.00万盹。2011年8月17日兴仁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占用的村集体土地(非耕地)5.0亩作临时办公房和堆煤场用;2013年7月31日,兴仁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村集体土地(非耕地)18.1亩。2012年7月4日、2013年3月22日,兴仁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后给兴仁县**煤矿下发停止违法使用林地通知书。2017年9月19日,兴仁县林业工程师鉴定**煤矿使用林地面积:28.65亩,已自然恢复植被面积5.76亩。经兴仁市国土局业务人员将林业局提供的范围线叠加到县2016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比对,该用地范围在2016年度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占用林地面积为:22.485亩。按照比对的数据后扣除2013年7月31日经过兴仁县国土局批准的村集体土地(非耕地)18.1亩。**煤矿实际占用的土地为4.385亩。

2020年9月18日,兴仁县**煤矿在**镇**村**组**处补植复绿,已补植复绿2.1公顷(31.5亩),亩植幼苗2020余株,苗高30-50公分,兴仁市林业工程师已验收。案发后姚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黔西南州能源局州能源【2012】第68号、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州自然资审批函【2020】21号、兴仁县**煤矿合作股份转让协议、兴仁县**煤矿合作股份协议、责令停止违法使用林地通知书 、兴仁县国土局证明、兴仁县国土资源局仁国土资批【2011】57号 、仁国土资批【2013】52号 、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州自然资审批函〔2020〕21号等书证;2.王某甲、吴某某、颜某某、王某乙、卢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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