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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住原籍。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黄某某与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梅州******叠院室内精装修劳务分包合同,预算造价为75万元人民币。2018年2月27日至6月8日间,徐某某和黄某某雇请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范某某为他们所承包的工程做油漆工。工程完工后,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90多万元人民币给徐某某和黄某某,因徐某某和黄某某管理不善超出预计造价,拖欠上述五名工人工资共计40000元人民币。其中王某某的受雇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5月28日,实际工作时间为79.5天,徐某某、黄某某支付给王新伍9870元人民币,拖欠1080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25日,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上述五名工人的投诉后,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并于2018年11月28日在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徐某某和黄某某整改,徐某某和黄某某仍未如期支付工人工资。

案发后,徐某某和黄某某已支付上述五名被害人的拖欠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拒不支付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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