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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杨仲富)(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1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F****7号越野客车与妻子田某甲从毕节来松桃,于晚上八点二十许到达后将车停在松桃县蓼皋镇龙塘湾临街门面房后面居民区坝子里,便到田某甲的姐姐田某乙龙塘湾家中吃东西、喝酒,最初只是田某甲、田某乙某丙三姐弟喝酒,杨某甲本来不大能喝酒,因第一次到田某乙家中作客,觉得不喝酒面子上过不去,便倒了一杯酒(大概二两)干了,10月3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因喝酒的事情与田某乙产生矛盾,引起言语冲突,田某乙杨某甲滚,杨某甲便下楼走回车上,因感觉浑身发热,便想点火起动车辆打开车载空调降温,因醉酒操作致车辆后退,碰撞停靠在其车后的某乙的渝A****8号小型轿车,造成渝A****8号小型轿车左大灯、左前保险杠损坏,贵F****7号后保险杠油漆被刮擦的事故。某乙发现车辆被撞后,便打电话报警,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等人知道报警后,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甲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田某甲、田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6.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甲车辆与案发地点不属于道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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