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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林文江)(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副 本)

新检刑不诉〔2024〕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4********,*族,文化程度初中,住中山市**镇**街**巷**号。2022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为了走私冻品,与郭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快艇从我区双水镇沙路村出发偷越边境附近海域二次,另与郭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结伙驾驶快艇从我区双水镇沙路村出发偷越边境附近海域三次。2022年11月11日,三人从边境附近海域返回至我区双水镇沙路村对开水域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4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病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郭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2024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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