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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梁光俊)(公开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59********,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小学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市,现住贵州省兴仁市**广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仁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贵E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仁市流水沟经市医院往兴仁市站前广场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16分许,行驶至兴仁市兴仁大道与兴旺路路口20米(小地名:汇景苑路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高于醉酒标准值80mg/10Oml,呼气检测后,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立即将梁某某带到兴仁市人民医院抽取两份血样备检。经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驾驶人员信息结果查询单点、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研判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乙醇含量为85.36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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