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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村委会******号,住海南省定安县**镇**街**号因本案殴打他人,于2020年11月11日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1月11日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定安县**镇**村委会**队自家附近道路时,恰遇王某乙骑车回来,王某乙便叫王某甲让路,王某甲走往路边时被王某乙骑车刮蹭到王某甲的右侧腰部,王某甲生气就从道路旁边捡起一根钢筋殴打王某乙的左手前臂处。王某乙骑车回到自家猪圈旁边停放后,便捡起一根钢管对王某甲进行殴打,王某甲见状跑进老宅内想骑车离开,王某乙继续追打王某甲,王某甲便从床头旁拿出一把射钉枪,与王某乙相互殴打,致使王某甲左右手前臂受伤,王某乙的头部、背部及左手臂处,后王某乙逃离现场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并扣押了王某甲所持的作案工具射钉枪一把。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王某乙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持有的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公安民警传唤至定安县公安局岭口派出所接受调查。

1.物证:黑色枪型物品1把;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

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枪支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证人王某乙的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黄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持枪打架的行为,不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定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 李庆俊

书 记 员 莫兴全

                            2021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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