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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贵贤)(公开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山**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付某某,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仁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谭某某(已起诉)二人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私自在兴仁市**镇,波阳镇等地以1元至3元每公斤的价格非法向当地烟农收购烤烟叶。2019年11月5日,兴仁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及兴仁市公安局百德镇派出民警在**镇**村**房**村**组村民杨某某家中查获谭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的烤烟叶21560千克。谭某某、王某某被查处前已经将收购的烟叶卖掉204包,每包48.5千克,共9894千克,涉案金额19400元;谭某某单独在简夯收购有93包(4650千克)烟叶。

能够查清王某某与谭某某合伙购买数量的烟叶共计14809.5千克,购买金额29812.50元;谭某某、王某某被查处前已经将收购的烟叶卖掉204包,每包48.5千克,共9894千克,涉案金额19400.00元。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烟叶案值估算总计人民币:肆万玖仟贰佰壹拾贰元(29812.50元+19400.00元=49212.50元)。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兴仁市**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贵州省兴仁市烟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案件移送清单、对谭某某、王某某涉案烟叶估价、告知书、举报记录、兴仁市烟叶专卖局勘查笔录、烟叶专卖局登记保存记录、涉案物品入库清单、价值计算表、立案报告表、询问谭某某、王某某笔录、烟叶专卖局证据复制单、磅单、处理通知书、终结报告、案件移送审批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陈某甲、黄某甲、杜某某、令某某、万某甲、邹某某、杨某某、付某甲、郑某甲、黄某乙、王某乙、王某丙、万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刘某某、唐某某、郑某乙、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经营的行为,因未达到犯罪金额的起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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